阻燃裝飾織物出廠前應進行出廠檢驗,其檢驗項目至少包括5.2中斷裂強力(彈子頂破強力)、撕破強力、水洗尺寸變化(縮水率) 、耐洗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和5.3中氧指數和垂直燃燒性能。
在正常情況下,阻燃裝飾織物型式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生產工藝或原材料有較大變化,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b) 產品停產超過半年恢復生產時:
c)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出廠檢驗的抽樣按相應非阻燃織物產品標準規定的抽樣方法抽取阻燃裝飾織物樣品:型式檢驗的抽樣按GB/T 14437-1997的方法抽取阻燃裝飾織物樣品,將抽取的樣品分為兩組,其中一組用于復驗。
紡織織物水平燃燒測定儀
出廠檢驗的產品合格判定按相應非阻燃織物產品標準規定的方法判定;型式檢驗的產品合格判定按表3的規定執行,單項不合格數和總項不合格數不超過表3的規定則判該產品合格。當內在質量檢驗符合表3的要求而阻燃性能檢驗不符合要求的阻燃裝飾織物產品,可以用另一組樣品進行加倍檢驗,加倍檢驗的阻燃裝飾織物樣品符合要求后則判該阻燃裝飾織物產品合格。